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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王兴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王兴庆,李三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牛登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庆,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三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告王兴庆、李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侯建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