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2、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江慧,黄福英,江世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慧,黄福英,江世博,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2、123号上��人[(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8号案原告、(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4号案被告]:江慧,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8号案原告、(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4号案被告]:黄福英,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上诉人:张兰,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8号案原告、(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4号案被告]:江世博,男,201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兰,系江世博母亲,基本情况同上。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慧,男,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8号案被告、(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4号案原告]: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叔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江慧、黄福英、张兰、江世博因与上诉人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8、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分别支持各自原审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1日前向江慧(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30850016612714)一次性支付450000元;二、江慧、黄福英、张兰、江世博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14年3月21日)生效;四、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和江慧、黄福英、张兰、江世博各负担10元;二审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骏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 浚代理审判���黄钜代理审判员 胡 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