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际霞、陈秀荷与孙立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际霞,陈秀荷,孙立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孙际霞。原告:陈秀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俞飞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言。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晶晶,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际霞、陈秀荷与被告孙立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际霞、陈秀荷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际霞、陈秀荷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际霞、陈秀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孙际霞、陈秀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楚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