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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际霞、陈秀荷与孙立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际霞,陈秀荷,孙立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孙际霞。原告:陈秀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俞飞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言。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晶晶,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际霞、陈秀荷与被告孙立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际霞、陈秀荷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际霞、陈秀荷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际霞、陈秀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孙际霞、陈秀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楚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