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行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素琴与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琴,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35号原告张素琴。被告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告张素琴诉被告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琴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素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