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仁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960号申请执行人申仁和。被执行人刘兴良。关于申仁和与刘兴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石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适用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627.87元,诉讼费430元,执行费30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孙建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身患肝癌已于2012年4月死亡并于2012年4月24日火化,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司法救助申请人申仁和5000元,申请人出具报告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皋石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