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振燕与刘轩麟、夏文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振燕,刘轩麟,夏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杨振燕。被申请人刘轩麟。被申请人夏文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轩麟、夏文艳在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杨振燕位于新浦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