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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子康,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京代理审判员  田洪山代理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