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与沈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沈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清旺。委托代理人叶舒。委托代理人傅尧兴。被告沈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金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沈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