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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胡萍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9号原告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九胜。委托代理人裘晓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托尼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6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