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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力文与张水昌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文,张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张力文,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水昌,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连执行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张水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629**号小型汽车一辆、闽FW69**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过户、转让。现因被执行人张水昌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水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629**号小型汽车一辆、闽FW69**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过户、转让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