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龙权诉被告姜启东、周海芳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龙权,姜启东,周海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356号原告潘龙权,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军,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启东,男,汉族,居民。被告周海芳,女,汉族,居民。原告潘龙权诉被告姜启东、周海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龙权的委托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启东、周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龙权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姜启东、周海芳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跟随被告姜启东打工,从事瓦工工作。2013年2月7日被告姜启东结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壹万元¥10000,今欠人:姜啓东,2013.2.7”。后原告经多次追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周海芳与被告姜启东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潘龙权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姜启东出具的欠据和(2012)建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姜启东结欠原告潘龙权劳务工资10000元,有被告姜启东向其出具的欠据为证。该欠据经庭审质证,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持该证据向被告姜启东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姜启东与被告周海芳系夫妻关系,对被告姜启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由被告姜启东与被告周海芳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被告姜启东、周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启东、周海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潘龙权拖欠的劳务工资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姜启东、周海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9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