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XX群与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群,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39号原告XX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玉琢,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勇,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XX群诉被告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群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薇薇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