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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敏杰、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敏杰,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李莉。委托代理人:方海燕。被告:李敏杰。被告: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赟。委托代理人:朱跃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代表人:孔配根。委托代理人:吴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李敏杰、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莉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