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96号原告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