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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