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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车孝珍与全爱林、李正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孝珍,全爱林,李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车孝珍。被执行人全爱林。被执行人李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孝珍与被执行人全爱林、李正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爱林、李正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全爱林名下拥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H05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全爱林名下的车牌号为鄂H055**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