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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余祥明与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祥明,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余祥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昌祥,男,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马志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忠华,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余祥明与被告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余祥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祥明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已免),邮寄送达费46元,合计46元由原告余祥明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