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林荣海与伍旭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海,伍旭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林荣海,男,汉族。被告伍旭初,男,汉族。原告林荣海(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伍旭初(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铭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劳务工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1644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1644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伍旭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荣海支付所欠工资人民币16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伍旭初负担。原告林荣海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伍旭初应于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内迳付给原告林荣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