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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法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丙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江,惠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法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江,个体。被执行人惠长发,个体。本院在执行王丙江申请执行惠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作出的(2013)临调确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清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