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湖南省木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木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天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伯俊,厅长。委托代理人罗罡,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厅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湖南省木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南湖路25号。法定代表人肖伟明,总经理。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湘人社监决字(2013)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作出的(2014)天非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木材公司应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木材公司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木材公司银行存款30442.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四佳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罗 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