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何江与谭正祥、黄敏、谭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谭正祥,黄敏,谭正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何江。被执行人谭正祥。被执行人黄敏。被执行人谭正吉。何江与谭正祥、黄敏、谭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青诉前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正吉名下的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A座11层A1102号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正吉名下的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A座11层A1102号房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全军审 判 员 邱伽苾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