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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