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