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调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调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判员 刘宝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