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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调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调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判员  刘宝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