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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双与被告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双,平泉县金海利铁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于文双,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平泉县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金海利铁矿法定代表人杨柏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双与被告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文双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于文双自愿负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田旭敏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