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杰玉田永祥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