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献东申请通达发光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东,通达发光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献东被申请执行人:通达发光字法定代表人:李维祝职务:老板本院在执行张献东申请执行通达发光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劳人仲案(非)(2013)53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