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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献东申请通达发光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东,通达发光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献东被申请执行人:通达发光字法定代表人:李维祝职务:老板本院在执行张献东申请执行通达发光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劳人仲案(非)(2013)53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