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马捷与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捷,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570号原告马捷,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56号甲56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胜,董事长。原告马捷诉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捷诉称,原告原系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工,与该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被告将该单位收购,被告承诺一切待遇不变,并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职工签订了待岗协议。北京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供暖单位签订有供暖协议,该单位一直为职工按年缴纳供暖费,其被收购后部分职工仍有供暖费,但以交接文件不全为由拒绝为原告缴纳供暖费。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报销原告供暖费的福利,补缴所欠供暖费11203.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供暖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与地方特殊政策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