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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余时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时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余时萍。申请人余时萍要求宣告余锡满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时萍于2013年3月12日起诉来院称,其弟弟余锡满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余锡满死亡。经查,余锡满,与申请人余时萍系兄弟关系。余锡满于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寻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19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出寻找余锡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余锡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锡满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6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未果。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余时萍作为余锡满的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余锡满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锡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