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孙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淑云,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孙凯,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与被告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云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