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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孙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淑云,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孙凯,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与被告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云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