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雷与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边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蠡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陈雷,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边旭,男,成年,汉族,无业。原告陈雷与被告边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银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雷诉称,2011年8月10日被告边旭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现金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边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被告边旭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陈雷借款,当时双方约定,被告以位于蠡县城内东方铭景小区的单元楼房一套作为借款的抵押(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1年8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陈雷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以蠡县永盛北大街东方铭景5号楼7单元701室为抵押借期为六个月予(逾)期不还陈雷有权对此房做出任何处理借款人:边旭2011.8.10”。借款到期后,原告陈雷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期间被告让其妻子还款4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边旭向原告陈雷借款200000元,并立下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借贷关系成立。后被告还款4000元,尚欠196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边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边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雷借款1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40元,被告边旭负担2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银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娅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