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孟凡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东,青岛华美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东。被执行人青岛华美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太行山二支路45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院(2007)黄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94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