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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林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何朝印与何朝山、何朝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印,何朝山,何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何朝印,男,1957年9月23日生,满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何朝山,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何朝玉,女,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朝印与被执行人何朝山、何朝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