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宗水与刘平、汤京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宗水,刘平,汤京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宗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平。原审被告:汤京国。再审申请人李宗水因与被申请人刘平、原审被告汤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宗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2)新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牛其锁审判员 侯立才审判员 郇宜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成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