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殷志合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殷志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芝,该公司第二项目部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殷志合,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殷志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济渊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