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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国付申请执行刘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106号刘朋:你与郭国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郭国付支付5360元。二、逾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