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延吉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赵某某无法查找,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