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白某某、靖边县高家沟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白某某,靖边县高家沟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耀,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银川市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系陕KR52**号皮卡车驾驶人。被告靖边县高家沟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系陕KR52**号皮卡车登记车主。地址:靖边县河东桥头。负责人刘某某,系该站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桥头。法人代表姚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白某某、靖边县高家沟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收取7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