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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小明高彬荣起诉彬煤公司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陈小明,男。起诉人高彬荣,女。2014年3月17日本院收到陈小明、高彬荣的起诉状,起诉人是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彬煤公司”)的原始股东,起诉人认为彬煤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起诉要求彬煤公司:1、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还原始股东十六年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利;2、依法还原始股东十六年被侵犯的所有权利;3、依法对原始股东十六年所享有权利侵害赔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不明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在股东大会上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应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享有的被侵犯的股东权利应明确、具体,要求侵害赔偿亦应有具体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小明、高彬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振华审 判 员  高敏彬助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