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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邦彩与杜优、杜廷银、杨本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邦彩,杜优,杜廷银,杨本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邦彩,女。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优,女,2005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梁邦彩,女,系杜优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廷银,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本英,女。委托代理人杜福美,女,系杜廷银、杨本英之女。委托代理人符建洪,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梁邦彩与被上诉人杜优、杜廷银、杨本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诉人梁邦彩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邦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邦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邦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梁邦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