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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陈华锋、苏细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陈华锋,苏细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贻,该行员工。被告陈华锋,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苏细珠,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陈华锋、苏细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