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李文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法定代表人林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乐,男,1980年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原告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羽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8日,被告李文乐与原告下属德保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外墙涂料及内墙腻子工程。工程开工后,原告陆续预付其工程款(截止2013年8月8日止)共计1981278.88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8日和2013年8月17日两次同被告李文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并据此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为918935.98元。原告已预支被告工程款为1981278.88元,超额预支了1062339.90元。被告预支工程款后,未及时向民工发放工资,造成民工到原告处拉横幅讨要工钱,给原告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及时支付民工工钱并退还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重大声誉损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预支的工程款1062339.90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批灰和刮白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建原告所开发的德保环球百货批灰和刮白工程(即外墙漆和内墙腻子)约定了工程单价及施工范围等事实;2、付款凭证,证明通过原告账户预支被告工程款52万元的事实;3、借条及证明,证明被告已向原告项目负责人林上科预支工程款285.80万元的事实;4、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外墙涂料工程量结算清单,证明经双方确认工程量为38054.75平方米的事实;5、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内墙腻子工程量结算,证明经双方确认工程量为65712.63平方米的事实;6、靖西新靖农贸市场A、B栋及天桥外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外墙涂料工程量结算清单,证明经双方确认工程量为9411.55平方米的事实;7、李文乐班组内墙及天棚涂料结算单,证明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及靖西新靖农贸市场内墙及天棚涂料经双方结算,确认未扣局部未完成部分和修补不合格返工费用,合计总价暂为991866.44元的事实;8、德保环球李文乐班组刮内墙腻子及外墙涂料结算清单,证明两处工程外墙漆及内墙腻子总价为918935.98元的事实;9、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为原告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农贸市场开发分公司,均为原告设立的分支机构。2012年3月8日,原告下属德保分公司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批灰和刮白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德保环球百货批灰和刮白工程(即外墙漆和内墙腻子),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刮白包工包料,工程预算总造价为68万元(实际结算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结合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审计为准)。2012年5月15日,原告下属靖西农贸市场开发分公司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靖西农贸市场外墙漆和内墙腻子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预算总造价为38.4万元(实际结算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结合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审计为准)。上述合同还对付款方式、材料设备供应及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及材料的增减、工程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工程开工后,截止2013年8月8日止,原告通过其账户及项目负责人林上科陆续预付被告工程款共计337.8万元,其中,预付德保环球百货批灰和刮白工程1981278.88元,预付靖西农贸市场外墙漆和内墙腻子工程1396724.12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13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8日期间分别与被告对上述工程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其中,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外墙涂料工程量为38054.75平方米,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内墙腻子工程量为65712.63平方米,靖西新靖农贸市场A、B栋及天桥外德保环球商业中心外墙涂料工程量为9411.55平方米,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在扣除局部未完成部分和修补及不合格反工费用后,德保环球百货外墙涂料和内墙腻子工程总价为918935.98元,靖西农贸市场外墙涂料和内墙腻子工程总价为596724.12元。合计1515660.1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工程款337.8万元,扣除应付的工程款1515660.10元,原告多支付款1862339.90元,其中,多支付德保环球百货外墙涂料和内墙腻子的工程款为1062339.9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德保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批灰和刮白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下属德保分公司将原告开发的德保环球百货外墙涂料和内墙腻子工程交由被告承包施工,并预付工程款1981278.88元,有被告立下的借支工程款及生活费的借条和原告转付被告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双方对各项目工程量及价格进行结算,确认德保环球百货外墙涂料和内墙腻子工程总价为918935.98元。据此,原告已多支付被告工程款1062339.90元,该款应予以返还。因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系原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预支的工程款1062339.9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权利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乐返还原告广西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付的工程款1062339.9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1元,减半收取7181元,由被告李文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羽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