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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源法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8)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元友,高秀国,吕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源法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被告齐元友,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西寨村一区**号。被告高秀国,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河路**号。被告吕荣亮,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李家泉村一区**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元友、高秀国、吕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齐元友、高秀国、吕荣亮已履行完(2013)源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11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