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柳朝清申请执行袁海亮物权保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朝清,袁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柳朝清被执行人:袁海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海亮存款2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