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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勤与杜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8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委托代理人卫旺发,韩城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杜某,男,生于1984年3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