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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如皋市葡萄园艺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葡萄园艺场,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360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葡萄园艺场,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张窑村。法定代表人高之泉。委托代理人马广忠,特别授权。被告张学军。委托代理人张仕岳,男,1940年农历12月19日生,汉族,系被告张学军之父,特别授权。关于如皋市葡萄园艺场与张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皋磨民初字第0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清除在租用如皋市葡萄园艺场土地上所栽种的所有树木、庄稼,清空所租用如皋市葡萄园艺场土地上的建筑物(包括房屋、浇筑的水泥地、围墙等所有建筑物),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学军长期在外,地址不详,其租赁土地用于开办如皋市顺达化工厂(现已歇业),建筑物内有大量化工原料,且具体情况不明。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