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伟林、郑剑敏、黄仁洲、陈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伟林,郑剑敏,黄仁洲,陈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振流,男,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郑伟林,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剑敏,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仁洲,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春雷,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伟林、郑剑敏、黄仁洲、陈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财产登记情况,未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春雷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定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漳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张 加 桂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