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黄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慧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虞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