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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艺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艺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艺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艺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F29**号小汽车壹辆。现因被执行人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F29**号小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赤波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