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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郭廷顺与刘自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顺,刘自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郭廷顺,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自豹,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顺诉被告刘自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廷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郭廷顺负担。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