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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2014-245 德森建筑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伟,德森建筑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黄雄伟被执行人德森建筑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4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森建筑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014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灿辉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